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來源:湖北省學法用法平臺
時間:2022-04-20
案例回放:
某公安局刑警支隊副隊長李某參與支隊抓賭行動的當天中午有朋友王某來訪。在交談中,李某無意中提到當晚的抓賭計劃,不想王某正是參賭者之一。得到消息后,王某馬上通知賭場,導致當晚的抓賭行動功虧一簣。事后,李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撤職處分。
律師評析:
在現代社會,人與人的交往是必不可少的。但在與他人的交往中,如果不注意保密問題,不分地點、場合,隨便說話或是吹噓,擅自將自己知悉的國家秘密告訴他人,往往會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造成國家秘密失控,給國家安全和利益帶來損害。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本案中,李某在私人交往中無意將國家秘密即抓賭計劃泄露,導致抓賭行動功虧一簣,觸犯了保守國家秘密法的相關規定,應受到處罰。